党费管理: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
1、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员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
2、党费管理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支部统一使用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把所有党员的工资总额、应交纳额、实际交纳金额记入登记簿。每个党员应于当月2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
3、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4、法律依据: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规定:党员应当主动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作如下规定:党费收缴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如下: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