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管理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支部统一使用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把所有党员的工资总额、应交纳额、实际交纳金额记入登记簿。每个党员应于当月2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
1、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员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
2、党费管理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支部统一使用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把所有党员的工资总额、应交纳额、实际交纳金额记入登记簿。每个党员应于当月2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
3、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1、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作如下规定:党费收缴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如下: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1、关于党费的相关规定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2、党费必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党费帐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3、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4、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如下: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党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