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党费缴纳新标准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条例》,调整党费比例。
1、关于党费的相关规定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2、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3、党费必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党费帐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4、党费使用管理规定如下: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1、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十一)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党费,全部上交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4、法律分析: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5、党费的使用原则: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法律依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6、党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数漏历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作如下规定:党费收缴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党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数漏历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4、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如下: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党费使用管理规定如下: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1、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作如下规定:党费收缴1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一)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一般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二)按时。按照党章要求和有关规定,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当按月交纳,不能无故拖延。
3、元以上按1%支付。(4)其他党员。学生党员、农民党员和下岗失业,依靠抚恤金和救济生活,领取当地低保的党员每月支付党费0.2元。
4、具体规定: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党费不得拖欠或不交,党 员连续六个月没有交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由党组织召开大会决定对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5、党费必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党费帐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