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阿莫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水资源管理条例哈密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科学利用地下水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章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流域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划定地下水宜采区、限采区、超采区和禁采区。
3、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4、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水资源的组织体系和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组织保障。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6、第五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五条 一切用水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第二十六条 市、县水资源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在保证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利用坑塘、渠道、河道、洼淀蓄水,以补充水源。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2、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采取各种调水、蓄水措施,充分开发利用地表水,鼓励和支持依法科学开发利用浅层地下水。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取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取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申请书包括的事项,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为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江西省制定了《江西省节水用水办法》。该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强节约型水资源利用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引导用户减少用水量并提高用水效率。
逾期未办理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予以相应处罚。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由原来的7章46条增加为9章63条,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四项制度”为主线,推进我省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构建。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江西省水资源条例》规定,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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