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学家固然有独特的知识,但这仅是法的技术成分,而法主要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意识,即共同体的一个部分,它是法的政治成分。法主要体现为习惯法,它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1、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D项错误。
2、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识地、任意地制造的。
3、历史法学派。是18世纪末期在德国兴起的法学派别。因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由历史传统形成而得名。代表人物有胡果(GustavHugo,1764-1844)、萨维尼等。
1、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识地、任意地制造的。
2、(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3、主要观点:一 社会契约论。二 人权。“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三 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4、管理论学派主张,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其重点是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管理任务的法的秩序。
5、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社会法学派指的是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后来更是成为二十世纪西方三大法学派之一。
1、他的结论是,不仅立法是次要的,而且根据德国法学家还缺乏历史精神等条件来看,德国“没有能力制定出一部好法典。”萨维尼的那些观点同1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一样,都是以唯心史观为基础的,但它们之间是有重大区别的。
2、历史法学派对近代民法学的形成和发达作出了贡献。
3、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历史法学派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反对轻易改变或破坏已有的法律体系。他们认为,法律应该尽可能保持稳定,不能朝令夕改,否则会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法律的权威性。
4、其次,法社会学思想与以往的法学思想相比,具有更全面的视角和更合理的体系,并通过对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批判,实现了对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与补救。
5、“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
这是指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而将法划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以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法,这四种社会形态为标准的划分,通称为法的历史类型。
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而将法划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以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法,这四种社会形态为标准的划分,通称为法的历史类型。
一批专门研究法律的人中国法学历史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先秦时期秦汉至清末清末至中华民国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概述王权神授、发有天定。
1、”历史法学派法本萨维尼认为,法的发展呈现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法直接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识之中,并表现为习惯法。第二阶段,法表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中,出现了学术法。
2、古典法学派是指17—19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它是批判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尖锐武器。
3、德国历史学派的先驱为F.李斯特。此后W.罗雪尔将以 F.K.von萨维尼(1779~1861)为代表的法学研究中的历史方法,应用到经济学方面,奠定了这一学派的基础。
4、罗马法派(Romanisten)的最大成就,是发起并从事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运动。饶有趣味的是,当初坚决反对法典编纂的历史法学派,如今却极力主张编纂民法典。
5、最终形成了大名鼎鼎的历史法学派。此后,法学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演进,新兴的法学家们不断利用其它领域学科的方法来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随之又诞生了一系列法学流派。这些法学流派都有着各自独特的理论渊源,自成一统。